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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深圳之地,有讼事起。原告者,乃一从事生猪屠宰与毛猪猪肉之买卖之农产品公司也。因被告拖欠其猪肉款四十余万元,原告乃诉诸于官府,以求公道。
被告者,一二十许之青年男子,初涉猪肉经营之业,然因生意失利,致使原告之货款拖欠未还。其店铺已歇业,生计堪忧。承办法官冯书萌观之,曰:“此案事实明了,案情简易,依法裁判非难事。然被告既无履行之力,若径行判决,不但不能了结此案,反恐引发更多更尖锐之矛盾纠纷。”遂思调解之策,反复与双方沟通。被告闻之,表愿履行债务,然其失业无收,家人亦无力相助。冯法官思之再三,虑及被告熟知猪肉生意、生猪屠宰之术,乃调解曰:“尔既熟于此业,何不到原告之屠宰场上班,以月俸之半偿还债务?”被告闻之,感激涕零,遂应之。自此,被告在原告屠宰场辛勤工作,每月以工资之半偿还债务。双方和谐共处,讼事终得平息。
冯法官之智慧与仁心,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,实乃法界之楷模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