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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陆之县府,发壮士三十有余,行强制腾屋之役,以保当事人之权益。
昔有赵某与史某,因借贷之事,纷争不已。经县府审断,判史某偿赵某金五十二万三千三百余,并加利焉。然史某未行其令,赵某遂请县府强制执行。县府遂遣吏送达执行之书,责令史某行其义务,然史某仍未从。县府为护赵某之权,乃对史某之屋于平陆县某坊进行评估、拍卖。然无人竞买,赵某遂同意以屋抵债。然史某仍占其屋,县府贴腾屋之公告,史某仍未腾之。县府屡遣吏与史某及其亲属电话释法,告其拒不执行之后果,然史某置若罔闻,迟迟未腾。
劝解无果,县府遂决行强制腾退之役。是日,朝九时,壮士整装待发,奔赴执行之地。至其地,壮士依法而行,对屋内之物逐一清点、登记,制执行之笔录。随后,组织壮士将屋内之物装箱装袋,封存后搬至指定之地。为增执行之透明与公信力,全程录音录像,并请县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公证处之吏见证与公证,又有检察之吏全程监督。整个执行过程,有条不紊,井然有序。经七余时之努力,该屋被依法腾空。
此次强制腾屋之役,有力维护了法律之权威与当事人之权益。县府将继续加大执行之力,以实际行动兑现当事人之胜诉权益,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。